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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明報專訊】在facebook(fb)「讚」(like)應否受言論自由保障?美國弗吉尼亞州一名地方政府員工因在fb「讚」上司競選連任的對手而被上司解僱。他入稟控告上司違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的言論自由,獲fb與人權組織聲援。fb向法院提交陳辭,指「讚」是重要言論,若不受保障,那麼憲法可保障的言論範圍將極為有限。有分析認為,若「讚」獲合法地位,將為社交媒體的言論自由奠定重要基礎。
「讚」對手政府職員被炒掀訟訴
這場爭議始於2009年夏天的弗吉尼亞州漢普頓縣長官改選,時任縣長官副手卡特(Daniel Ray Carter Jr.)某天在fb點擊豎姆指標誌,「讚」上司羅伯茨(B. J. Roberts)角逐連任的競爭對手亞當斯(Jim Adams)設立的競選網頁。羅伯茨在fb發現卡特倒戈後非常憤怒,傳召下屬舉行會議。會後,羅伯茨向卡特說:「你是自作自受,競選後你毋須留下。」在羅伯茨當選後約一個月,卡特與另外5名支持亞當斯的同事被解僱。
卡特等人入稟區域法院,控告羅伯茨因不同政見而解僱他們,違反第一修正案保障他們的言論自由。聯邦法官杰克遜(Raymond Jackson)今春判處他們敗訴。
判決指出,在fb「讚」一個網頁,不足以構成可獲憲法保障的言論(speech),而法院過往裁定可獲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的fb貼文,有可記錄在案的「實質敘述」(actual statement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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